据新华社电 经审查,我国首例声音商标申请“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于2月13日初步审定公告,成为我国拟核准注册的首个声音商标。
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商标法》实行之后,声音就可以作为非可视性商标进行注册了。这为企业声音品牌的注册和保护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其实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早已将声音商标纳入法律规定,如美国、欧盟、新加坡、澳大利亚、韩国、印度、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等,而对于我国大陆地区,声音商标的申请和审查都处于起步阶段,所以企业在申请注册声音商标时,应注意声音商标注册的禁用条款、显著性及避免侵权等问题。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一系列违反法律法规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对于普通商标“禁用条款”的审查,也应同样适用于声音商标,由此可以总结出以下声音不应作为商标予以注册:
第一,与我国或外国国歌、军歌或国际歌旋律相同或近似的;
第二,带有民族歧视性或易伤害民族感情的声音;
第三,带有宗教歧视性或易伤害宗教感情的,如将典型佛教音乐或旋律在“白酒”类商品上申请注册;
第四,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产生误认的,如在“非心脏类药品”上以心脏跳动的声音来申请注册;
第五,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如申请注册特别刺耳、给人带来不良心理暗示或感受的声音,鬼哭狼嚎声、带有恐怖、暴力、色情色彩的声音等等。
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于声音商标的相关规定虽有不同,但具有显著性是对声音商标的共同要求,可见显著性是声音商标能否注册成功的关键因素。如何把握声音样本是否具有显著性,通过智高点分析认为,不具显著性的声音商标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仅直接体现申请商品或服务的功能性的声音,如将“咔嚓”的快门声申请注册在“照相机”这一商品上,因为这种声音属于照相机本身功能性的声音;
第二,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内容、使用对象等特点的声音,如将“公鸡打鸣”的声音申请注册在“肉类”商品上,将“狗吠或猫叫声”申请注册在“宠物饲养”服务上;
第三,过于简单、简短、普通的音调或旋律,如把只由一个单音组成的声音片段来作为声音商标申请注册;
第四,过于复杂或时间过长的音调或旋律,如把《二泉映月》这首完整的乐曲作为声音商标申请注册。
另外,声音作为商标也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声音商标也同样适用于此规定。有关声音商标侵犯在先权利,主要包含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声音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把上述所说的《二泉映月》这首完整的乐曲来作为声音商标申请注册,在没有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不仅不具显著性,而且侵犯了他人的在先著作权;
第二, 声音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或名誉权,如以暴露他人的隐私、侵犯他人的名誉的声音来申请注册声音商标等情况。
2013年新修改的商标法将声音商标纳入可申请注册的范围。从2014年5月1日起,工商总局商标局开始受理和审查声音商标申请。截至今年1月底,商标局共受理声音商标申请450件。
声音商标已经成为企业树立品牌、开展营销、开拓市场的重要法宝,像“Hello 酷狗”和“QQ 好友上线”等声音早已在申请过程中,您还在等什么呢?智高点早已准备好为您保驾护航!
整理:智高点商标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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